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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旧友优选湖北 汽车产业向“新”快跑 椰城海口点亮“荆”彩时刻

来源:勾魂摄魄网   作者:杨家成   时间:2025-04-05 16:12:58

其次,就理念性而言,比例原则帮助形塑党内法规内在理念与价值追求。

判断比例原则能否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必然要分析其是否能够与党内法规基本原则共存并生。通过比例原则的运用,突出问题导向,评估主体可以更加快速准确地检测出党内法规制定目的是否正当,手段是否合理必要,党内法规对各类党组织的权力配置和对党员义务权利的安排是否合乎比例,党内法规制定或实施后所获得的利益和消耗的成本是否均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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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红珍则对目的正当性审查秉持克制态度,认为不能赋予其独立之阶层秩序的地位,应当将其作为比例原则的预备阶段予以确立。唯有将比例原则与党内法规建设深度融合,才能满足持之有度、合乎比例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求,真正构造出贴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比例原则的宏观图景。例如,康浩认为,比例原则可作为民事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审查原则,但难谓在民事领域具有普适性。纵向的党内权力结构配置以维护党中央集权、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作为第一要义。与此同时,比例原则内含的公平、正义等理念在无形中能够加强党员的权利意识,使党员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主动以法律和党内法规为凭据有效行使申诉权、抗辩权等各项权利,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在公开范围方面,通过适用比例原则保持党务公开范围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比例原则可应用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之中,使党组织做实、做细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打通党内法规实施最后一公里。二是应当重视社会数字化、智能化所引发的社会失序、私权侵犯等重大隐患,利用法学所擅长的权利义务界定、法律关系分析,从而实现个案定纷止争、社会综合治理。

其三,以案多人少为典型的实践矛盾加剧,数字技术继而成为新的破题工具。最终来看,数字技术是为人服务的,数字时代的良法善治便是迈向数字法治。在国外,有法与数字科技(Law and Digital Technologies)人工智能与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等交叉领域及专门期刊。另一方面,以制度规范回应问题的方式与结论,直接决定了分析之后的对策论方向,关键在于抉择能否在既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化解某一数字活动带来的失序风险。

组织隶属上,法学在高等院校的内部大类划分中一般属于社会科学范畴。一般情况下,有意发展数字法学的高校,其法学和计算机两个学科应同时具有高水平的学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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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信息化和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显得越来越重要,在新文科建设的背景下数字法学人才培养可谓正当其时。最后还有提出行业规制的具体思路,与前一种私权视角对应,这是一种政府监管的视角。在学术研究中,主要是引入以大数据、机器学习为代表的最新技术,改造升级现有定量法律实证研究。三是本文所特别强调的这次也许真的不一样,本轮数字技术将社会带入数字智能时代,也许是和农业时代、工业时代比肩的新的人类文明时代。

二是新的法律规定如何正确理解的问题,当前一些领域已出台针对数字化新事物的法律规范,规范研究者需要对其中一些模糊条款予以明晰,如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已被设置的问题有法律在保护个人信息的时候,究竟在保护什么等,这有助于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目的。笔者试图挖掘工具论之所以兴起背后的成因,以期能更深刻地理解工具论能有所贡献的未来潜力。以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的跨学科背景人员整合实践为例,做如下初步探索。数字法学的主要方法可二分为围绕规范展开和数据建模驱动,前者通过解释或重构法律规范取得成果,后者主要以定义任务设计模型满足需求。

近年来,透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会同科技部的专项重点研发项目的资金投入量,可以看出国家对数字法治领域的支持可谓不遗余力。胡铭,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研究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本文将发表于《政法论坛》2022年第3期 进入专题: 数字法学 数字法治 法学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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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留痕从模拟数据转变为0和1表示的计算机可读的二进制,进而以数据代表某件事物的描述把现象转变为可制表分析的量化形式的过程,使反映万物画像的属性能够如体积、面积、重量等我们熟知的特征一样变得容易测量。根据研究团队跨学科的实践经验,可大致将数字技术研究者开展工作的过程概括为三个阶段。

(一)基于新文科建设的培养目标重构 新文科是哲学社会科学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交叉融合形成交叉学科。该部分难免存在研究者的价值判断,但是应当将价值选择的过程予以公开。与此同时,数字法学终究落脚于法学,法学院系才是承担数字法学建设的最终责任主体。归结起来,对象论的研究贡献集中于以下方面:首先是新制度的法益,比如个人信息研究中提出要兼顾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双重目标,在平台监管中提出的竞争、创新以及经济发展与人的社会生活基本价值之间的矛盾等,此种内在价值张力的揭示,正是数字法学所力图为制度设计者能够做出的贡献。一类研究关注单纯的线上服务,如智能投资顾问系统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确定问题等。算法、算力与数据构成了驱动数字时代发展的三大基本要素,被称作智能三螺旋。

一方面吸引了计算机科学的研发团队在法治领域的持续投入。研究者要将法律适用场景中的业务需求,转化为算法开发的任务类型,比如量刑预测归于分类的任务。

未来司法案件的数字化、机器的智能辅助等方面还将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如果以上预判得以成真,那么成型且服务于工业时代的现存法律体系将面临整体推倒重来的必要性。

而我们常用的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计算方法等都没有数字技术那么宽的涵盖度。因为一些在法律专家看来司空见惯的业务常识,如裁判者根据罪名、量刑情节确定最终刑期,量刑情节区分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在被引入适用于标签的特征时都实现了实验效果的提升。

数字具有多重社会含义,高度概括了本轮信息革命浪潮的主要影响。数字技术赋能法治体系,为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新的内容和机遇。面向数字时代的到来,法学研究者普遍存在某种危机意识。其次是认识法学背景学者参与合作的优势。

阶段二,根据既有的数据条件,首先采取通用化算法尝试,以便从中对比和发现问题。同样,数字技术也非坐而论道,数字技术赋能法学研究提供了将法律业务难点转化为模型输出的解决问题新思路,进而提升了数字法学赋能社会治理的综合能力。

数字经济一词已经获得《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中央和各地官方文件的认可。将人、流程、数据和事物结合一起使得网络连接变得更加相关、更有价值,其中又包括人对机器、机器对机器、人对人两两之间的相连接。

(3)从法律层面来看,数字是私权保障的重要客体。在法律适用中,利用数字技术提升效能的各类模型和系统,是最近几年国内数字法学的重要成果。

这个环节的难题,在于采用基础算法能够解决的只是部分任务,而这些任务还原、反映出的需求的真实程度却又不强。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到解读某一任务及其有关的信息类型,与获得这些信息的特征标签,是开始构建模型的起点。与规范解释者笃信现行框架足以化解变革中困境的思想相似,数据驱动论者认为只要能采集到相关场景的活动数据,运用数据建模的一系列技术,就可还原场景、提炼规律,进而对未知世界展开预测。探讨数字法学人才的文理性,是在法律知识与技术素养之间追问数字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究竟是什么,是学好如何解释法条和分析案件,还是要兼习如何编程和处理数据?笔者认为,数字法学的基本定位在于深度融合技术知识与法学知识、全面整合跨文理学科人员,那么培养的数字法学生应当在法科生的基础上,具备基本的数字思维、需要掌握基础的计算编程能力,能够进行大数据分析和算法调用。

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数字技术通过任务定义、数据标签化等流程,使用算法实现数据建模,最终输出开发者所欲的预测结果。结语:迈向数字法治 人类社会步入数字智能时代的趋势已然十分明朗,数字革命带来新的社会秩序挑战,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都面临再阐释甚至是重构。

又如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研究背景则是彼时《电子商务法》的新出台以及针对该法第38条第2款所规定的平台经营者相关责任的不明晰,力求对该法律具体适用问题的厘清。数字法学正是法学和数字技术交叉融合的新领域,数字法学所试图重构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是在既有法学培养目标基础之上进行的调整,这便需要思考对既有培养目标的修正。

2.主要贡献 在工具论层面,数字法学所做的贡献是双向的,既对法学理论创新供给了新的思路,还对智慧法治实践提供了新的服务。不论围绕规范的方法范式,还是数据驱动的方法范式,都有面向现实问题的学术品格,只不过解决问题的思路上有本质分歧,规范的方法寄希望于通过制度的再阐释抑或重构实现法秩序的稳固或再造,数据驱动的方法则笃信万事万物的规律都可透过数据窥见,因此议题设置中所展现的方法差异,背后是解决问题的基本信条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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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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